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临床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床实践管理,根据《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2016版)》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临床实践包括本科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实践教学活动。
第三条 临床实践必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临床实践教学工作实行学校统一管理,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完成。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临床实践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临床实践的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临床实践管理工作;
(二)部署临床实践任务,组织临床医学院落实临床实践的教学工作;
(三)组织专家论证实践教学指导性文件;
(四)监督和检查临床实践教学质量;
(五)组织有关临床实践管理的学术交流。
第六条 附属医院是临床实践教学的具体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要求组织专家编制临床实践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写临床实践教学大纲和实习手册等;
(三)遴选临床实践指导教师;
(四)建立临床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五)组织和管理临床实践教学和评价;
(六)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七条 教研室是临床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的临床实践指导教师队伍;
(二)根据学校、学院要求,落实临床实践教学工作;
(三)定期组织教学查房、临床专题讲座和病例讨论;
(四)指导实习学生完成实习大纲所要求的实习病种,原则上每位实习学生分管床位数≥6张;
(五)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严格对学生进行考勤;
(六)重视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保障学生思想进步和实习安全。
第八条 临床实践教学带教教师遴选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四)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五)具有五年以上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三章 临床见习
第九条 临床见习指临床课程讲授过程中,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主要目的临床观察与初步操作实践。
第十条 临床见习计划应按照学年教学任务并结合理论授课教学进程科学安排,保证理论与见习教学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临床见习病症、病种应覆盖面理论授课内容。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的临床见习教学内容应采取情境教学、标准化病人教学、多媒体等有效手段保障见习教学任务完成。
第四章 临床实习
第十二条 临床实习指临床课程结束后,集中进行的与人才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临床实践教学。
第十三条 临床实习教学内容根据不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充分体现专业特点。
第十四条 临床实习可安排在学校临床教学医院,保证临床教学质量。
第五章 毕业实习
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指医学生在毕业前集中进行的具有岗前培训性质的专业实习。
第十六条 根据学科的特点和学生的实习要求成立导师组,组长由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教师担任,组员由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导师组组长基本职责:
(一)根据毕业实习大纲的目标要求,负责布置实习任务和协调导师组的工作;
(二)负责对实习指导教师的调配;
(三)组织导师组成员,制定毕业实习计划和对学生毕业平时实习质量进行评价;
(四)督促导师组成员认真指导学生实习,评定成员工作能力及工作成绩。
第十八条 导师组组员基本职责:
(一)按毕业实习大纲和实习手册要求,认真指导学生临床实践;
(二)根据毕业实习目标的要求评定学生的达标情况;
(三)向导师组其他成员介绍学生毕业实习时的表现,提供平时成绩参考意见。
第十九条 在毕业实习过程中,重视对实习学生病历书写能力的培养,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第二十条 建立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毕业实习考评体系,充分发挥平时考核在激发学生积极性方面的作用,平时考核合格者方可允许参加出科业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 补实习学生必须向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待全部实习结束后方可安排补实习。
第二十二条 毕业实习安排在学校附属医院,保证毕业实习教学质量。
第六章 实习学生职责
第二十三条 按学校要求完成实习任务,保持衣帽整洁,要有爱伤观念,虚心向所有医疗工作者学习,主动参与临床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学校及临床医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与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所在实习科室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格以医生身份要求自己,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主动与指导教师联系,完成实习大纲要求掌握的但在正常轮科实习期间未接触到的病例和临床医疗实践项目的实习。
第二十七条 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
第二十八条 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未经临床带教教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附属医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实习管理办法》(哈医教字〔2003〕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