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学生校外实习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哈医教发〔2017〕7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校外实习是指本科学生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实践教育教学活动,形式包括课间实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
第三条 学校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学生校外实习工作;学院负责学生校外实习具体管理,并应将学生校外实习情况报学校备案。
第四条 校外毕业实习协议由学校统一制定,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课间实习、临床实习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生可以自行选择毕业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毕业实习单位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第六条 学院应安排学生到学校认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实习,实习内容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并对校外实习工作和学生校外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做好学生校外实习情况的档案建设工作。
第七条 校外实习开始前,学院应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并应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学院组织学生在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或学生自行申请毕业实习单位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校外毕业实习协议。
第九条 学院未按规定签订校外毕业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条 学院应制订具体校外实习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应当根据需要如实记入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申请毕业实习,需向学院提交包括申请书、家长同意函、实习单位接收函等材料。
第十二条 在校外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定期汇报实习情况,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如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医科大学校外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哈医教字〔2007〕7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