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教学基地”)是指与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并能够承担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教学基地由学校认定,实行校院共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坚持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义务分担、共同发展,有利于建立产教融合、医教协同的育人机制。
第五条 坚持稳定发展、合理布局、点面结合、动态调整,有利于促进实践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教学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愿与学校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
(三)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师资力量;
(四)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基本设施;
(二)实现学校制定的实践教学目标;
(五)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安全保障。
第七条 教学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学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按照认定原则和条件积极做好教学基地推荐工作;
(二)学院向教务处提交设置教学基地的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管理水平、师资队伍、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拟建教学基地进行现场考察;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教学基地设置进行论证;
(五)教务处向学校上报论证与考察报告;
(六)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发文并与教学基地签署共建协议书,协议书至少包含的内容有: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协议变更与解除;合作期限;其他说明事项。
第四章 教学基地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建立的教学基地,可悬挂“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牌匾,样式由学校统一设计和制作。
第九条 学院建立教学基地档案,内容包括基地介绍材料、基地运行、基地依托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等情况。
第十条 为保障教学质量,定期对教学基地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医科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哈医教字〔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