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息化环境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适应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方案(试行)》(黑教发〔2017〕5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开放课程是指以“慕课”为代表、课程应用与教学服务相融通的多种类型的网络开放共享的优质课程。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总体负责在线开放课程的规划、开发、引进与应用推广。
第四条 学校鼓励以课堂教学为主、在线教学为辅的教学模式先行试点,优先支持采取课堂教学与在线教学紧密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逐步推广以学生在线自主学习为主的翻转课堂模式,实现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以课堂教学为主向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相结合为主、以终结性评价为主向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为主的转变。
第五条 建设技术先进、安全稳定、资源集聚、服务高效、交互顺畅的网络教学平台。
第二章 课程申报与建设
第六条 学校优先建设医学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中适合在线学习或在线学习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的课程,充分体现学科优势和学校特色。
第七条 学校以立项形式支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课程立项采用申报制,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立项,按校级教学改革项目予以支持。
第八条 在线开放课程只接受课程团队申请,团队人员结构应合理。课程负责人须为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中级职称以上的在职教师,要求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参加过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相关培训。
第九条 在线开放课程应优化创新课程整体教学设计,充分调动学习者学习兴趣和参与积极性,其资源应满足实际教学需要,符合在线教育规律。
第十条 立项的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期一般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建设期。
第三章 课程应用与引进
第十一条 学校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在线开放课程可在校内应用。
第十二条 学校未立项经学院申请并通过学校审核的在线开放课程也可在校内应用。
第十三条 课程团队负责上线课程的资源更新及教学秩序维护,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支持服务和个性化指导,关注学生的评价和反馈,并持续对上线课程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支持引进国内应用效果良好的公共基础课程、通识教育课程类在线开放课程。
第十五条 在线开放课程引进时要综合考虑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资源、教学设计与方法、教学效果与影响、团队支持与服务、课程服务平台对接等要素。
第十六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教学改革需要,经专家论证审核,教务处可引进在线开放课程。
第十七条 引进的在线开放课程,若包含面授环节(含视频直播),每门课程应配备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教学组织和管理。
第四章 课程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优先支持经学校审定的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效果良好的自主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对外推广和申报省级、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所有建成的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在“黑龙江省优质课程联盟”平台上线运行,面向省内各高校开课。
第二十条 经学校立项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根据其课程性质和学时情况,每门课程给予一定经费用于支持课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组织在线开放课程设计、混合式教学及翻转课堂等方面的培训和研讨,增强教师开发和应用在线开放课程的能力。
第五章 课程评价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在线开放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予以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立项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教师在校内开展教学活动时有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课程团队在建设、应用、对外推广在线开放课程时使用的全部资源必须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配合课程服务平台实施对课程、讨论、学习过程等内容的有效监管,防范和及时制止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五条 课程团队应当遵守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审核的在线开放课程,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以“哈尔滨医科大学在线开放课程”的名义开展教学与宣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