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制均为3年,每年以10个月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手中,其中7月和8月不发放。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按照硕士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研究生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学校批准日期起停发助学金。
第七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起施行, 以往相关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