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名额及标准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在校本科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预算金额由学校按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条 按照黑龙江省学生资助中心相关要求,国家助学金分三等:一等4300元/生/年,二等3300元/生/年,三等2300元/生/年,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四)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德高尚,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1),具体评定时间以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为准。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完成。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上报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四条 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助学金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责任及义务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1:《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学号 |
|
所在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家庭 经济 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