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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关于在处级领导干部中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规定

为建立健全我校处级干部试用期制度,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对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我校处级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   

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三、处级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同级领导职务的政治、工资、津贴等相应待遇。   

四、处级干部试用期满,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在考核中,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了解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即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着重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处级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门负责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后,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六、处级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免职手续。免去试任职务后,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适当工作。试用期享受的相应待遇取消。   

七、处级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免去试用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15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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