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创新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以科技创新助力龙江发展,更好地保护哈尔滨医科大学以专利和专有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规范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申请、维护、转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若干意见》《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黑龙江省促进成果转化条例》《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哈尔滨医科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主要指专利权人为哈尔滨医科大学的职务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尚未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等其他应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形式。
第三条 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和维护参照《哈尔滨医科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哈尔滨医科大学科技研发与产业管理中心是学校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和协调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对外洽谈、价值评估、具体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成果转化的实施
第五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待转化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等),不侵害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专利和专有技术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进行转化:
(一)以技术所有权转让形式将专利和专有技术提供给他人实施,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有技术转让等;
(二)以技术实施许可形式将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在约定范围内提供给他人实施,包括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
(三)以专利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入股;
(四)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五)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转化价格,或可根据具体需要及研发团队意愿,由财政部门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成果转化定价参考。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前,对转化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和技术入股方案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签订成果转化合同。如有异议,学校根据《哈尔滨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示异议处理工作细则》协调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学校可根据需要组织法律、财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领域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处室等对成果转化事项进行审核、认定,避免技术研发团队权益受损。
第十条 与受让方的谈判、转化方案的制定、转化合同的拟定以技术研发团队为主,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协调转化平台、有关业务处室、院系共同参与。
第十一条 根据与科技成果受让方确定的拟成交价格,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分级审批:
(一)拟交易价格低于100万元(含)的项目,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二)拟交易价格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由校长审批;
(三)拟交易价格500万元以上,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以转让和实施许可形式实施的成果转化,收益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应在转化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以入股形式实施的成果转化,在明确股权出资形式、股权价值、股权构成和股权收益等内容后,由哈尔滨医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出资平台按照学校的授权,代表学校负责管理和经营该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学校允许教职工(含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具体事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企业与受让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各成果完成人、学院及企业应积极配合学校完成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年报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成果创新转化培育基金”,主要用于成果创新转化培育项目支持,研发团队创新能力提升,创新转化人才培养,研发及转移转化平台建设,对外合作交流等相关事项费用支出。
第三章 奖励和惩处
第十八条 进一步提升成果转化奖励力度,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用于研发团队奖励以及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培育和促进工作。以货币方式获得收益,省内转化净收入的90%用于研发团队奖励,省外转化净收入的75%用于研发团队奖励。转化净收入以许可、转让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来确定,直接成本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不含该成果前期研发费用。“头雁团队”等特殊人才(团队),依照上级相关激励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成果转化以作价入股形式实施的,在确定相关事宜后,技术研发团队应及时提出奖励申请,经审查,与学校签订收益分配协议,原则上按7:3的比例共享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学校出具相关材料,将知识产权由大学单独所有变更为大学和技术研发团队共同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所得股权按知识产权共享比例分配。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在校职工积极推介我校科技成果,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非成果完成人,学校可从所得收益中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成果转化净收入的5%作为学校管理费,其余部分计入 “成果创新转化培育基金”,用于提升我校科技成果创新转化循环供给能力。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收益在技术研发团队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技术研发团队负责人内部协商决定,在成果转化实施前签订收益分配协议,并将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成果转化绩效情况作为校内单位和科技人员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的指标之一,并按照学校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进行奖励认定。
第二十四条 由其他单位协助进行成果转化的,学校应与协助方就转化分工、收益分配、保守技术秘密等具体合作事项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五条 凡归属于我校的各类科技成果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不得侵犯学校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诉讼、仲裁费用或处理纠纷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各收益人按收益比例承担。因成果完成人的原因引起侵权纠纷发生的费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成果完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用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研发与产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