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通过 根据2024年1月31日《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修订核准书》修正)
序言
哈尔滨医科大学由我国现代医学先驱伍连德博士于1926年创办的滨江医学专门学校(1938年更名为哈尔滨医科大学)和前身为中国共产党于1931年在江西瑞金创建的中国工农红军军医学校原兴山(现鹤岗市)中国医科大学第一、二分校组建而成。2015年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共建大学,2017年被列入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学校坚守伍连德博士倡导的“赤诚爱国、自强创业”精神,发扬中国工农红军军医学校培育的“政治坚定、技术优良”光荣传统,始终与国家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发展,锻造成弘扬传统、服务龙江、卓立国内、面向世界、求实创新、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学校传承红色基因、科学基因、开放基因,秉持“木直中绳、博学载医”校训、“崇生尚医、传承探行”精神,践行“学生、学者、学术、学风”为核心要素的办学理念,坚持为学生学者办学立校,坚定以学术学风兴学强校,以新医科建设为抓手,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全力成为名师云集、人才辈出、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丰硕、医疗服务高质量、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广泛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医科大学,简称哈医大;英文名称为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mu。学校系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法定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39号设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住所地。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致力成为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高水平医科大学,更好地服务国家和人民。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应当报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有关事项按规定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学校办学以医学门类为主,涵盖医学、理学、工学、法学、管理学和教育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依法自主调整学科、专业,加强学科交叉融合,培育新兴急需学科,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规模适度、保证质量的原则。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好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基础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富有责任感,具有国际视野,引领行业发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本科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专门化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各项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下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三)实行教学评价制度,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专业和课程建设等进行评估和反馈。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和其它荣誉称号。
(五)营造学术氛围,创造适宜的学术研究条件与环境,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七)依法设立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八)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学校具有对外服务功能。根据需要,学校可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人才强校战略,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完善收入分配机制。
第三章 管理和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黑龙江省监委驻哈尔滨医科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服务等工作。校长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办高水平医科大学。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推进学术共同体建设,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并对本校学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教学科研卓有成就的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学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两级,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和委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品行端正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育相关利益方代表组成,负责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指导和咨询。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院、系、部、书院和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与研究机构。各教学与研究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和支撑服务机构。各职能部门和支撑服务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职能机构根据需要与校区相应职能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实行宏观管理、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各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设立并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二条 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水平争取各种资源。
第四章 学院及附属医院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分类设置和人才培养需要依法设立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及教学科研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书院和研究院(所、中心)等,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五条 学院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落实学校年度计划和工作任务。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管理所属基层教学组织和研究所(室)。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教师培养与考核。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内部管理办法,对学院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负责实验室和办公用房等管理。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上述事项需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可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贯彻学校党委的决定和工作部署,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经学院党委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对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及行政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等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院长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根据医学学科特点和办学需要,学校设置附属医院。附属医院性质为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直属附属医院作为独立法人单位,是学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学校领导下,完成学校赋予的教学、科研、医疗、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各项任务,对外承担独立民事责任。非直属附属医院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合作协议的框架下完成与学校约定的各项任务,对外承担独立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 附属医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附属医院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医院党委有关决议或决定,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师系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是学校的办学主体。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学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充分信任和依靠广大教师办学,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家型教师队伍。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依规依约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法律法规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七)珍惜和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工作中为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反法定义务和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和救助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二条 学生系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学业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可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在学业、心理、就业压力产生问题时可享受咨询指导服务。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和处分具有知情权,如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辩或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文化体育等活动,在校期间的诚实劳动和合法收入受学校保护。
(七)按有关规定设立学生团体,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九)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热爱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教育和管理。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勤学修德、尊师敬友,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
(四)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相应义务。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爱护学校财产。
(七)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就业创业、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招收来华留学生,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哈尔滨医科大学校友会,指导支持哈尔滨医科大学校友会及各校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系曾在学校(含前身及并入机构)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学衔的人士。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实行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经费筹措机制。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设立哈尔滨医科大学发展基金会、校友基金会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筹措与争取办学资金。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健全并实施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规范、经费使用管理与绩效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及监督等财经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学校通过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
第六十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建立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设立相应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现代校办企业管理制度。
第八章 学校标识、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哈尔滨医科大学英文缩写hmu组成的图案,上方有“1926”字样;外环上方是郭沫若题写的校名“哈尔滨医科大学”;下方是“蛇杖”;居中有一条指向左上方的斜线。徽志的色彩以蓝色、绿色构成。
第六十七条 学校徽章为印有郭沫若题写的校名“哈尔滨医科大学”长方形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杨宝峰院士作词,王明喜、刘伟作曲的《托起人类健康的太阳》。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须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