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专业设置和优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和优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黑教规﹝2017﹞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专业设置管理包括专业设置和调整,专业优化管理包括专业预警、停招和撤销。
第三条 专业设置和优化管理,应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我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特色发展。
第二章 专业设置和调整
第四条 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七)应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基本要求,保证专业建设的基本质量。
第五条 设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内专业,按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一)每年5月3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1.学院发展规划;
2.设置专业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报告;
3.教育部编制的专业设置申请表;
4.拟设置专业的建设规划;
5.拟设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6.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意见;
7.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结果。
(二)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三)在学校网站公示专业申报材料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周。
(四)每年7月31日前,登录教育部指定网站,按操作提示填写并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五)教育部在专门网站公示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满后,学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
(六)省教育厅进行形式审核后报教育部。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教育部将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六条 设置《专业目录》外专业,按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一)每年5月30日前,除向学校教务处提交第五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拟设置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报告。
(二)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三)在学校网站公示专业申报材料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周。
(四)每年7月31日前,登录教育部指定网站,按操作提示填写并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拟设置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五)教育部在专门网站公示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业提出意见。公示期满后,学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
(六)省教育厅召开相关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专业调整包括调整专业的名称、学位授予门类、修业年限等。
第八条 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国家控制布点以外的专业,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专业目录》外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专业不得设置专业方向,原则上不允许以“专业(专业方向)”的形式进行招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产业需求,可按照方向培养学生,培养方向内涵要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他专业的培养方向。
第三章 专业预警、停招和撤销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专业办学条件、毕业去向落实、教学质量等,在春季学期对全校本科专业开展预警审核工作,每2年审核一次。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专业预警名单:
(一)学校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校内专业评估(评价),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评估(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有下列2种及以上情形:
1.在同一专业类中,与其他专业相比区分度低的;
2.新生报到率2年平均低于90%的;
3.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2年平均低于70%的;
4.连续2年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排最后1位的;
5.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1次低于国家平均水平的。
第十二条 被预警专业所在学院应认真查找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整改期限为2年。
第十三条 被预警专业在下一次专业预警审核时,未被列入专业预警名单的,则取消预警。
第十四条 被预警专业,学校将逐年减少该专业招生计划,直至预警取消。
第十五条 学校在专业预警审核完成后,开展专业停招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予以停招:
(一)教育部组织的专业认证或省教育厅组织的新设置专业办学质量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连续2次或累计3次被列入专业预警名单的。
(三)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停招的。
(四)学校根据整体发展和专业结构优化需要停招的。
第十六条 被停招的专业原则上不再恢复招生;特设专业(《专业目录》中特设专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如达到停招条件,专业所在学院可根据需要,在校长办公会审议专业停招事宜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恢复招生申请,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予以撤销:
(一)专业调整获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后的原专业。
(二)连续5年停招的。
(三)设置专业获批后,连续3年未招生的。
第十八条 专业停招、恢复招生或专业撤销均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专业设置与调整、校内专业评估(评价),审核专业预警和停招。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结果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等,对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专业停招和撤销进行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