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青年教师、促进教学改革、反馈教学信息等方面的作用,有效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范畴涵盖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管理等三个方面,全面深入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与各个环节。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为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其中1人为常务副主任委员;设首席教学督导1人,教学督导若干人。
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秘书1-2人,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全校的教学督导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行使教育教学督导职权,并负责指导各基层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均设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设首席教学督导1人、秘书1人,各学院可根据需要聘任专兼职教学督导若干人。
第七条 学校提供资金,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运行。
第三章 聘任
第八条 对首席教学督导和教学督导实行聘任制,以聘任专职教学督导为主,同时根据需要可聘任兼职教学督导。
第九条 首席教学督导和教学督导聘期一届为两年,由所在教学督导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十条 教学督导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教育理论基础;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思想;正确的育人观和质量观;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
(二)热爱教学和教学督导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与责任心,公正廉洁,实事求是,为师生服务意识强,深入实际。
(三)个人素质全面,有较强的调查分析和管理能力;教学与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能洞察教学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能力;善于学习、思考、接受新事物;具备较强的教学评价与指导教学工作能力。
(五)有健康的身心素质,能够胜任教学督导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5周岁。
首席教学督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具有组织领导能力,能全面主持教学督导工作,组织行使督导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成员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津贴,津贴额度可参考省内外同类或同层次高校,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确定和调整;兼职教学督导的津贴,根据所承担的督导工作任务计入工作绩效。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导组织或教学督导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进行教学督导工作,具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规章、指导方案、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参与教学活动,完成评教、评学、评管等规定的工作任务,包括向学院、教师和学生反馈评价结果。
(三)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学院、教研室和教学管理部门了解学院和教研室教学和教学管理具体情况,并提交调研报告。
(四)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参加学校教学相关的活动、学术会议、工作检查、项目论证、评审等。
(五)建立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制度,开展学生教学信息员聘任、培训和表彰等工作;定期收集和整理学生反馈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教师、年级、学院、管理部门。
(六)组织教学督导集体学习、研讨和接受必要的培训;定期总结教学督导工作,推广教学督导经验;开展教学研究,公开发表教学文章。
(七)定期编辑出版《教学督导信息》,公布督导评教、学生评教结果和总结;撰写或推荐稿件宣传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典型事例、教书育人事迹、教学改革成果;公布学生教学信息反馈摘录。
(八)每两年召开一次教学改革与督导工作研讨会。
第十四条 督导组织、教学督导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出席各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工作需要,参与有关的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的文件、材料。
(四)对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研。
(五)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五条 定期评选教学督导优秀个人、先进集体,予以表彰,鼓励教学督导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六条 对于教学督导制度执行有误或不利者,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辞退。
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或个人要重视督导组织或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整改的方面要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对不尊重督导、阻挠督导开展工作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哈医教字〔2016〕20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