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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哈医高评发〔2019〕3号)
日期:2021-03-2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哈尔滨医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指导与管理,扎实有效地推进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深化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依据国家、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能力为目标,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提高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为关键,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教学理念为先导,以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为重点,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开展研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为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的依据,课题申请单位及课题组成员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学校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高评中心”)是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联系上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发布课题指南;组织课题的申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成果鉴定;为各学院、系、部、处提供教育科研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各单位要重视教育科研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研究的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推进教育研究的开展与教学成果的总结和推广。

第六条对于需要多学科、多部门通力配合的教育科研课题,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

第三章 立项

第七条立项的对象和范围

1.凡在我校从事本科、研究生等各层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管理干部和教学辅助人员均可申请课题立项,特殊情况除外;

2.凡属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均可申请课题立项。

第八条课题类别

1.国际项目,包括国际合作项目;

2.国家级研究课题,包括国家级合作研究课题;

3.省级研究课题,包括省级合作研究课题;

4.厅局级、校级研究课题,包括省厅级、校级合作研究课题;

5.其它研究课题,如院级课题等(由所在学院管理,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教育科研课题申报要求

1.申请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课题研究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教育教学规律;

2.申请人需签订教育科研诚信承诺书,保证申请书填写的真实性,没有知识产权争议,研究数据及成果真实有效,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将按照《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3.申请人应根据国家、省、学校、学院等发布的课题指南和申请条件,结合本学科、本专业的优势和研究能力选报课题,课题应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可推广性;

4.申报的课题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研究条件,应进行系统的文献检索,曾经立项的研究课题不允许重复立项;

5.课题组成员应直接从事教学及管理等实际工作,具备课题研究所需要的业务水平及相应的研究能力,有必要的实际工作积累和经验,有基本的研究工作条件和时间保证,严禁不参与研究的挂名行为;

6.为了保证课题的研究质量,原则上作为课题负责人只能承担1项课题,不允许同时承担2项或以上课题。

第十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1.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课题,课题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各学院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送至学校。

2.学校高评中心对各单位报送的课题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重,提出审查意见。

3.学校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课题评审小组,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课题,如有专家评审意见,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修改。国家和省级课题申请材料由学校统一上报,学校课题申请材料由学校保存。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教育科研过程的监督、检查,教育研究工作的开展情况是学校年度教学检查的内容之一;各学院每年进行一次教育科研的自查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将自查总结报送高评中心。

第十二条学校对教育研究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对全校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各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本学院课题的日常管理,并要有专人负责,课题负责人对主持的课题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经上级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学校备案并通知有关单位。学院自立的课题,需报学校备案。

第十四条课题自立项之日起要建立课题研究档案,以便掌握每项课题的进展情况,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课题获得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应组织课题组成员尽快制定研究工作方案、具体实施计划,并在3个月内向本单位教学管理部门提交开题报告,在1年内提交中期总结报告,经各单位审核后报送学校。

第十六条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要全面主持项目,合理分工,协调工作。课题组成员之间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研究课题要紧跟教育发展形势,进行必要的创新,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定期对课题实施情况和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送学校审批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其他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课题研究成果形式;

4.对课题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研究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撤销课题,并在3年内不允许该课题负责人申报教育研究课题:

1.课题研究结果学术质量低劣;

2.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3.未按规定时间结题;

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5.项目获批1年内不开题,研究工作无进展。

第五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课题完成后,需要对课题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课题结题验收书、研究报告、主要成果(论文、论著等)、立项申请书、研究过程材料、相关佐证材料等。

对结题材料的要求:

1.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课题提出的背景、目的及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与具体措施;课题进程或阶段说明;研究成果、结论及其价值和效益;

2.著作类科研成果要突出实践、突出应用推广价值和社会效益;

3.论文类科研成果要有围绕课题研究主题的若干篇论文;

4.教材类科研成果要突出教学改革内容、创新部分和学生能力培养;

5.多媒体课件及软件类成果要具体说明其先进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突出实际应用效果。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报送的结题材料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

第六章 研究经费

第二十二条在上级课题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学校和各单位可根据课题具体要求,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上级下拨的研究经费必须按照课题预算专款专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论文版面费;

2图书购置、数据采集费;

3资料收集、复印、装订、翻译等费用;

4劳务及专家咨询费;

5小型课题会议费;

6课题结题及成果鉴定费;

7按照课题计划产生的省内外调研、差旅费;

8在预算中明确列出的与课题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研究经费应由课题负责人做出使用计划,合理有效利用,注重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哈医教字〔200691号)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哈医高评发〔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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