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1.科室建立由各课题组长负责科研用毒麻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毒麻药品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
2.毒麻药品管理机构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各课题组长定期对涉及毒麻药品的科研实验人员进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各课题组根据科研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毒麻药品,要保持合理的库存。
5.购买毒麻药品应通过有关部门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后,按科研实验用量,到规定的毒麻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6,对购入的毒麻药品,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毒麻药品。
8.使用毒麻药品时,要说明用处、剂量,做好详细登记。
9.定期检查毒麻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帐物相符,若需要报损或报废处理,须经当事人写明情况,由主管课题组组长批准。
10.库存毒麻药品,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加锁,责任明确,做好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