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自制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自制设备”)管理,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研究,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设备是指围绕实验教学需要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在教学中为解决实际问题而自主设计、开发、研制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自制设备项目管理实行立项审批制度。
第四条 计划申请自制设备时,项目负责人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在符合教学性、科学性、创新性、启发性和实用性的基础上向学校学校提出申请。
第五条 接到申请后,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批准的自制设备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并按计划实施。鼓励通过科研训练、毕业设计等形式吸收普通教育本科学生参加。
第七条 自制设备项目需延期完成的,应提出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
第八条 自制设备项目经费支出应与经费预算相符。如对设计方案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提出变更申请,阐明变更内容和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如发现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自制设备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设计图纸及结构和原理图等技术资料,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自制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其使用、调拨、报废等按学校固定资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制设备知识产权属于哈尔滨医科大学,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发明。
第十三条 具有产业化前景和市场潜力的自制设备,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实际推广价值的自制设备,由学校推荐申报各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参加各级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 自主开发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或教学软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