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学校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等方面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并对本校学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教学科研卓有成就的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及分会组成中一般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单位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生物信息与技术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大庆校区、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第三医院、附属第四医院、附属第五医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等12个分会。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每年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受校长委托审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规划,学术机构、学科专业设置,讨论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各项奖励、奖项评定、人才引进,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对科技项目、成果等进行论证、评审、检查。参与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单位科技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学校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席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和分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席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管部门请假。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当回避。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哈医科发〔20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