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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2-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金发计〔2018〕10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等文件的精神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包括创新研究群体、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面上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及应急管理项目等。

    第三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研究进展及科研成果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统筹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监督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 加强项目预算审核及预算调剂把关,协同财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制订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规范科学基金财务支出行为,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协助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及资金支出、决算审核等工作;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所有国有资产的招标及管理;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并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同时人事部门配合管理项目组成员。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资金直接费用管理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会议注册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不包括论文编辑费、论文润色费

    (七)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发放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学校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纳入大学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在不突破直接费用总额情况下,各项科目预算需要调剂使用的,应当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设备费不予调增。

    第八条  有外单位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科研处、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按预算申请经费转拨,外拨经费需提供课题计划任务书及合作合同书,合作研究单位负责对拨入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我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检查。

    合作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本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从事科研活动中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三章  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由大学统筹安排,不受项目负责人支配。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预算的核定比例:间接费用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最高限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包括:科研管理经费、科研绩效支出和科研条件支撑统筹使用三个部分,各项比例核定办法及绩效发放有关要求按照《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基金委结题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应该向科研处提交“结余经费使用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及财务处各留一份),说明使用用途。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继续使用,结余资金个人延续使用的不允许用于设备购置。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未通过基金委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处会同财务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建立项目追踪反馈机制,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保证专项资金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自觉控制经费支出。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等措施。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由学校科研处及财务部门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执行人应配合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执行和结题情况、成果质量、经费使用和结余情况等作为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财务部门和科研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颁布的《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哈医科发2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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