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业证明书办理,根据《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已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的专科、本科和长学制毕业生。
第三条 学业证明书包括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毕业证明书内容与原毕业证书基本相同,包括本人基本信息、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贴本人免冠照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毕业证明书注明原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标注,以备核查。
第五条 毕业证明书办理流程如下:
(一)到学校档案馆复印学籍表、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并加盖档案馆公章;大庆校区毕业生的上述材料回校区办理。
(三)携带身份证到学校教务处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业证明书办理备案表》,并提供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张和同底版电子照片。
(四)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发放毕业证明书。
(五)学校教务处负责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标注。
第六条 学位证明书内容与原学位证书基本相同,包括本人基本信息、专业、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等,贴本人免冠照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学位证明书注明原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具名签发。
第七条 学位证明书办理流程如下:
(一)到学校档案馆复印学籍表、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并加盖档案馆公章;大庆校区毕业生的上述材料回校区办理。
(二)携带身份证到学校教务处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业证明书办理备案表》,并提供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张。
(三)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补发学位证明书。
第八条 如委托他人办理证明书,需提供委托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