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医科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方案》(哈医教发〔2015〕48号),规范学科竞赛管理,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是指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各类各级有组织竞赛。
第三条 按照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和竞赛范围,结合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情况,将学科竞赛分为四个级别。
(一)国际级学科竞赛:由两个及以上国家参加的学科竞赛;
(二)国家级学科竞赛:教育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全国性学术类社会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三)省级学科竞赛: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四)校级学科竞赛: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四条 学科竞赛的具体级别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第五条 学科竞赛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由有关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结合人才培养要求,委托有关学院组织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的校内选拔赛或校级学科竞赛。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结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学科竞赛活动。
第八条 学院应及时总结上报学科竞赛组织时间、参赛对象、奖项设置、取得成效等情况。
第九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学院可组织参赛队伍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
第十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学院可申请承办省级以上学科竞赛。
第十一条 学科竞赛经费通过学校设立、学院自筹或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其使用要符合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资助的学科竞赛作品或取得的专利,其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奖励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