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哈医教发〔2018〕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主要是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审批、购置、验收、管理、使用、维护、维修、调拨和报废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二章 购置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购置仪器设备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购置申请。
第四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须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学校财务制度要求由学校或教务处做出审批意见。
第五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设备的先进性与适用性、设备的维护与售后、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
第六条 审批通过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须报计划财务处审核。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国有资产处会同教务处及实验教学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按照合同进行验收。
第九条 在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遗失或规格型号与原购置计划不符等情况时,保留必要的文字、影像和测试数据等资料,应立即向供应商提出索赔或退换,并在限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由实验教学中心按照规定存档。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须按照规定建帐、建卡,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用、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须指定专人作为资产管理员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如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须做好本单位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帐、卡、物及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并经接收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每学期要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进行帐、卡、物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建立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准确记录使用、维护和维修等情况,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数据。
第十五条 不准随意拆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如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由实验教学中心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验教学中心要做好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开放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管理部门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维护与维修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类仪器设备的保管知识,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设备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在质保期内,管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联系设备供应商或生产商,要求其进行设备维护。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制定和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
第二十一条 在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需维修时,若在质保期内,由实验教学中心联系供应商、生产商或服务商解决;若超过质保期,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不得私自联系供应商、生产商或服务商进行维修。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完成后,实验教学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应进行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调拨与报废按照学校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