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选修课管理,根据《全面推进“大思政课”建设的工作方案》(教社科〔2022〕3号)、《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标准(2023年版)》(教社科〔2023〕1号)和《黑龙江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黑教发〔2024〕2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专长、能力以及专业发展需要而选修的课程,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必要组成部分,对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校应为学生提供数量多、范围广、质量高的选修课,以满足学生提高综合素质需求。选修课的开设应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可控性。
第二章 设置
第四条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拓展选修课。
(一)公共选修课:是指各专业都可以选修的课程,目的是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公共选修课包含思政类、通识类、体育类、艺术类和创新创业类等课程类别。
(二)专业选修课:是指为某专业开设的特定选修课程,目的是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专业选修课注重专业前沿信息和学科交叉知识,体现专业办学特色。
(三)拓展选修课:是指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课程,目的是培育学生的主体意识、完善学生的认知结构、提高学生自我规划和自主选择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学校办学特色形成。拓展选修课包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课、学科导论课、前沿进展课、新生研讨课、学术讨论课、就业创业指导实践课、艺术实践课和科研实践课等课程类别。
第五条 选修课可采用线下课程、线上课程和线上线下混合课程等授课方式。其中,线下课程是由我校任课教师以课堂教学的形式向学生授课并组织考核;线上课程是学生在学校指定的线上学习平台上按要求完成学习和考核在线课程。
第六条 选修课学分原则上以0.5学分整倍数为宜,最少课时为8学时。
第三章 开设和管理
第七条 选修课开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学生提高身心素质和文化素养;
(二)有利于学生了解学科新进展、新成果和新趋势;
(三)有利于学生了解不同学科的交叉融合;
(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选修课申请开设程序:
(一)教师申请:在申请开设选修课之前,教师应撰写课程简介、教学大纲、考核方案和教案等教学基本材料。相关材料应经基层教学组织审核;
(二)学院审核:每学年春季学期初,各二级单位组织申请开设选修课报名工作。经所在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学校教务处;
(三)学校审批: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审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学任务。
第九条 选课人数少于15人的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原则上不予开课;选课人数少于5人的拓展选修课原则上不予开课;连续2次未能开课的选修课暂停开设。
第十条 开课单位应重视选修课教学管理和课程建设,做好课程师资培养和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选修课任课教师应严格完成各项课程教学任务。
第四章 选课和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 校本部学生的选课由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单位配合;非校本部学生的选课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开课单位配合。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资源及人才培养要求,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门数范围至少为2门。思政类、艺术类和创新创业类公共选修课学分须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专业选修课学分不少于3学分,拓展选修课学分不少于2学分。
第十四条 选课分为初选、复选、退选和补选:
(一)初选安排在每学期末进行,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选课系统选课;
(二)复选安排在初选阶段结束后进行,学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选课系统选课;
(三)学生因自身学习安排等原因,可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退选课程;
(四)仅毕业年级学生参加补选。补选安排在春季学期开学初进行,补选课程总学分不超过4分。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毕业前,学分须达到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学分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异动前已修完且考核通过,但在异动后人才培养方案中未设置的课程学分可转换为异动后的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 选修课为考查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选择开卷考试、线上考试、随堂测验、撰写短文或综述等考核方式,考核成绩记录实行合格和不合格两级制。
第十八条 未选课和未完成课程学习者不得参加考核。选修课不安排缓考和补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选修课管理办法》(哈医教发〔2020〕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