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完善学生个性化培养体系,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奖励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科技创造、文艺比赛、体育竞赛、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各类教育活动,取得具有一定意义的成果或考核合格,经规定程序后认定的学分。
第四条 教育活动的类型及内容:
1.创新创业类:各类研究项目,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署名第一单位为哈尔滨医科大学且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在学术会议上作大会报告,以第一身份取得软件著作权,参加学科竞赛获奖,获得国家专利,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开展创业实践等;
2.技能实践类:参加文化艺术比赛、体育竞赛并获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合格或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劳动教育优秀典型,艺术实践成果等;
3.专题教育类:参加专题讲座,参加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培训且考核合格等。
第五条 根据活动类型及取得成果级别给予不同的学分奖励,具体详见附件。
第六条 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到教务处申请奖励学分认定,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教务处审核后,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奖励学分认定要求如下:
1.学生需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由组织或批准学生参加活动的单位负责提供并加盖公章;
2.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同一成果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学分奖励,不重复奖励;
3.集体项目(除体育团体比赛外)奖励一般不超过5人,负责人按奖励学分分值认定,其他成员分值减半;体育团体比赛奖励学分分值相同;
4.参加专题讲座最高奖励2学分。
第七条 经教务处认定的奖励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等值转换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转换具体要求如下:
1.参加文化艺术比赛获奖、艺术实践成果等获得的奖励学分可转换为艺术类选修课学分,参加创新创业类活动获得的奖励学分可转换为创新创业类选修课学分;
2.所有奖励学分均可转换为除艺术类、创新创业类以外的选修课学分,但不得超过选修课总学分要求的25%;
3.参加创新创业类活动获得的奖励学分,在达到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要求的前提下,多余学分可转换为必修课(除思想政治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的考试课程)学分,转换的必修课的总学分不能超过20学分;
4.奖励学分转换的必修课成绩按70分计;如必修课正考不及格(考试违纪或作弊除外),奖励学分转换后不记为补考或重修课程,仅限1门,且认定奖励学分的活动成果不能再作为评优或选拔的加分项目。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学分者,取消其奖励学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中未涵盖的学生活动,由教务处负责根据活动内容归类,奖励分值参照相似的学生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奖励学分管理办法》(哈医教发〔2017〕7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